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城市品質,加強主城區城市空間形態規劃管理,突出自然山水本底特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建設美麗山水城市,根據《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慶市主城區范圍內建(構)筑物的空間形態及景觀風貌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其他區縣(自治縣)參照執行。
第三條 根據區域位置、景觀敏感程度以及建設項目類型,將主城區劃分為特別管控區、重點管控區和一般管控區(詳見附圖)。對不同管控區內的建(構)筑物空間形態實行分級管理。
第四條 特別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應上報市政府審定。
(一)下列建(構)筑物納入特別管控區進行管控:
1.解放碑―江北嘴―彈子石中央商務區核心區的重要標志性建(構)筑物。
2.國際機場航站樓、火車站等對外交通樞紐以及大型公共文化設施、大型體育場館、位于長江及嘉陵江上(長江段:魚洞大橋至寸灘大橋;嘉陵江段:雙碑大橋至江北嘴)的跨江大橋等市級重大功能性建(構)筑物。
3.高度超過300米的超高層建(構)筑物。
4.其他需要納入特別管控區的建(構)筑物。
(二)特別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形態規劃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土地出讓(劃撥)之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須開展國際方案征集的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2.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國際方案征集工作,原則上應邀請3家及以上國內外著名建筑設計機構參與方案征集,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規劃條件的高水平設計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做好指導。
3.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邀請國內外高水平專家,對征集到的設計方案進行評審,形成推薦方案及修改意見。建設單位正式報審的設計方案應在推薦方案基礎上優化、完善。
4.經市政府審定的建(構)筑物空間形態,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進行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原程序報批。
第五條 重點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特別重要的,應上報市政府審定。
(一)下列建(構)筑物納入重點管控區進行管控:
1.解放碑―江北嘴―彈子石中央商務區核心區未納入特別管控區的建(構)筑物。
2.十大商務功能集聚區及城市副中心核心區的重要建(構)筑物。
3.位于城市山脊線、對城市天際輪廓線有較大影響的建(構)筑物。
4.長江、嘉陵江沿岸頭排地塊的建(構)筑物。
5.迎賓大道(機場路)沿線頭排地塊的建(構)筑物。
6.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以及傳統風貌片區內的建(構)筑物。
7.其他需要納入重點管控區的建(構)筑物。
(二)重點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按其景觀敏感程度分為重要項目和其他項目,其形態規劃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土地出讓(劃撥)之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須開展方案征集或多方案比選的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2.重點管控區內的重要項目應開展方案征集。
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方案征集工作,原則上應邀請3家及以上市內外知名建筑設計機構參與方案征集,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規劃條件的高水平設計方案。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做好指導。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邀請高水平專家進行方案評審,形成推薦方案及修改意見。建設單位正式報審的設計方案應在推薦方案基礎上優化、完善。
3.重點管控區內的其他項目應開展多方案比選。
建設單位應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規劃條件的高水平設計方案報審。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組織專家進行方案評審的,應按程序召開專家咨詢會。
4.經市政府審定的建(構)筑物空間形態,原則上不得進行修改。確需修改的,應按原程序報批。
第六條 一般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設計方案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一)特別管控區及重點管控區以外的建(構)筑物,納入一般管控區進行管控。
(二)一般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按其景觀敏感程度分為重要項目和一般項目,重要項目的形態規劃管理應符合以下規定:
1.在土地出讓(劃撥)之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將建設項目須開展多方案比選的相關要求納入規劃條件。
2.一般管控區內的重要項目應開展多方案比選。
建設單位應提交不少于3套符合規劃條件的高水平設計方案報審。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組織專家進行方案評審的,應按程序召開專家咨詢會。
(三)一般管控區內的一般項目由建設單位自行決定是否開展多方案比選。
第七條 主城區范圍內的建(構)筑物,其空間形態的規劃管理均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市建筑在滿足使用功能的同時,還應符合地域特征、重視文化內涵、體現時代風貌。建筑形式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粗制濫造、照搬照抄、采用奇形怪狀的空間造型和“大紅大綠”的主體色彩。社會關注度高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方案審批前應主動征詢公眾意見,接受輿論監督。
(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主城區范圍內重點地段、重要片區城市設計國際方案征集工作,深入研究其城市空間形態、色彩,挖掘文化內涵和區域特色,并將城市設計成果有關要素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作為規劃管理依據。
(三)位于特別管控區、重點管控區內的所有項目以及一般管控區內的重要項目,在土地出讓(劃撥)之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對地塊規劃條件合理性及空間形態進行研究。
(四)跨江大橋、交通換乘樞紐、軌道交通車站等市政交通項目以及岸線治理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設計招標或委托設計機構開展方案設計時,應將項目的空間形態、景觀風貌要求統籌納入招標(委托)設計范圍,作為重要的評標內容,并占取一定比重的分值。招標評委中應有不少于1名建筑藝術類專家。
(五)沿江、臨崖頭排地塊的建設項目,在土地出讓(劃撥)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論證將項目建設用地紅線外對應的堤岸、崖坎景觀綠化納入規劃條件,要求建設單位整體規劃、同步實施,作為城市公共環境向市民開放。
(六)臨主干道的住宅項目和以住宅性質為主的綜合用地項目,單個地塊面積大于6萬平方米且有條件的,原則上應臨城市道路布置不小于該地塊建設用地面積5%的綠地(廣場),在滿足項目必要出入口設置的前提下,綠地(廣場)應集中設置,每塊集中綠地(廣場)沿城市道路的長度應不小于50米,且最窄處寬度不小于8米。
(七)位于長江及嘉陵江沿岸(長江段:魚洞大橋至寸灘大橋;嘉陵江段:雙碑大橋至江北嘴)、快速路及主干道兩側、重要廣場及公園四周的頭排地塊以及景觀要求較高的崖線制高點的住宅建筑,其外立面應采用公建化造型,陽臺不得外露,并應做好晾曬、空調機位和各類管線的隱蔽處理。
(八)位于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街區以及主城區傳統風貌片區的核心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區的建(構)筑物應采用傳統風貌,傳統風貌片區協調區的建(構)筑物應延續傳統風貌。鼓勵臨山的建(構)筑物采用傳統風貌。
(九)位于特別管控區、重點管控區內的所有項目以及一般管控區內的重要項目,應制作三維仿真電子模型同步報審。
(十)位于特別管控區及重點管控區內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實施外立面之前,應提交外立面裝飾細化設計圖,并在建筑外墻上制作主要飾材比選樣墻,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及項目主創建筑師應共同參與現場確認,對照審定方案的色彩、材質進行把關。特別管控區的建(構)筑物,還應邀請專家共同參與現場確認工作。
(十一)建立項目主創建筑師激勵機制。項目主創建筑師的有關信息,應制作成永久性銘牌,嵌入項目建筑外墻、地面等顯見區域,鼓勵多出建筑精品,強化建筑師的社會責任感。
第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共同做好城市空間形態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建(構)筑物的空間造型、色彩、主要飾材等的規劃審查、竣工核實和監察執法。對擅自改變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查處。
主城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應配合做好本區域內城市空間形態塑造的相關協調工作。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劃條件和本辦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建設。對違反許可內容實施建設的,由有關部門納入我市誠信管理范圍。
建筑規劃設計單位應強化設計人員責任心和職業道德,進一步加強建筑規劃設計師人才隊伍建設,傳承優秀傳統文化,培養藝術素養、文化自信和創新精神,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應避免施工圖設計與經批準的設計方案脫節,加強施工現場指導,確保項目實施效果不走樣。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